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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燃料膏」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2/07/20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點閱次數:834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燃料膏」檢測結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確保市售燃料膏商品安全及標示正確性,於110年隨機購買10件燃料膏商品,依據國家標準CNS 8523「含甲醇製品中之甲醇檢驗法」檢測「主要成分」,確認與標示是否一致,並依據「商品標示法」查核「中文標示」,查核結果有4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標準檢驗局表示,燃料膏商品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市售商品須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另為避免民眾不當使用燃料膏或無法判斷是否有火源,造成燒燙意外,經濟部於108年6月1日起要求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標示「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注意事項用語。

標準檢驗局說明,查核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情形為:商品名稱、標示資訊及主成分含量與檢測結果不一致、未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期間、製造商電話、原產地,以及未標示注意事項。本次市購檢測查核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者,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標準檢驗局強調,本次檢測主要成分均為甲醇(有機化合物及無色),甲醇主要用於工業及溶劑,非行政院環保署管制之毒性化學物質,造成危害之暴露途徑為經由吸入、接觸及食入途徑;另因其特性為易燃,可以在空氣中完全燃燒,並釋出二氧化碳及水,爰部分業者用於一般營業場所(如小火鍋及辦桌),使用者應避免在密閉或通風不良的空間內使用。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落實燃料膏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檢視標示是否完整,注意選擇較低危害之主要成分,並詳閱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相關危害說明,以保障自身權益及安全,另應注意避免兒童取得及使用,以免造成身體危害。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謝副局長翰璋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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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第二組副組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行動電話:0920-14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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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秘書室科員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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