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商品檢測結果![]() 為瞭解市售「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俗稱瓦斯罐)安全性,標準局113年購買10件瓦斯罐進行「品質項目」(包含落下試驗、氣密試驗與耐壓試驗)檢測及「中文標示」查核,結果「品質項目」2件不符合(項次5及 9)。 標準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瓦斯罐商品,並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資訊;使用時,詳細閱讀說明書、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 針對「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5及項次9),標準局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未改正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局指出,「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承辦單位:檢驗行政組 鄭慶弘 副組長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電子郵件:ch.che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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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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