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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檢局高雄分局首頁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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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玩具之檢驗標準及適用範圍為何?是否須報驗?

  • 發布日期:2020/08/10
  • 發布單位:高雄分局化工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4560

A:

(一)依據玩具國家標準CNS 4797之定義: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提供14歲以下兒童及嬰兒所使用之各類型玩具之安全要求,該標準適用;惟文具若具有玩具之功能者,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但不包括下列之產品。

(a) 自行車(車座高度435 mm以上者)。

(b) 彈弓。

(c) 金屬頭飛鏢。

(d) 公司、遊樂場設備。

(e) 以壓縮空氣或瓦斯操作的槍械。惟水槍仍屬玩具。

(f) 特技風箏。

(g) 模型組件、嗜好品及手工藝品等原來即不具玩耍價值之成品。

(h) 運動物品及器材、露營用品、競賽用品、樂器和家具。惟具該等物品之相似功能者,仍屬玩具。

(i) 以內燃引擎為動力的模型航空器、火箭、船舶及陸上車輛,包括引擎本身和備用零件。惟具該等物品之相似功能者,仍屬玩具。

(j) 非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收藏品。

(k) 主要以裝飾為目的之假日節慶用裝飾品。

(l) 深水用水上運動設備。

(m) 專家用超過500片或無圖案的拼圖。

(n) 煙火及雷管。

(o) 在成人監督下使用之教學用加熱組件。

(p) 蒸汽引擎。

(q) 可連接映像螢幕且在大於24 V之正常電壓下操作的電視遊樂器。

(r) 嬰兒安撫奶嘴。

(s) 逼真的槍砲仿製品以及可發射金屬或子彈的玩具槍砲。

(t) 在大於24 V之正常電壓下操作的電烤箱、電熨斗或其他功能性產品。

(u) 鬆弛時總長超過120 cm之弓箭術用弓。

(二)玩具為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玩具必須報經檢驗合格始可於市場陳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