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函示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時另加發保險給付或撫卹以外之慰問金,立法意旨係為加強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故上開公務人員或其他法定人員因公受傷或殘廢慰問金、及其因公死亡而由遺族受領之死亡慰問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17款規定,均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