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本局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及限期回收之;本局並得停止受理其檢定,封存、沒入、銷燬該回收之度量衡器,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若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本局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非經改正,不得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