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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商品須依「商品標示法」第7條規定標示?【第7條】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1228

按商品標示法第7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 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1)有危險性。(2)與衛生安全有關。(3)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準此,適用該規定之商品類型及其標示內容,應由業者依其產品性質及專業判斷,正確、充分標示之。
另本部函釋指出應依商品標示法第7條標示之商品類型如下:暖暖包、按摩浴缸、機車齒輪油、壓力鍋、牙籤、燃氣閥、嬰兒紙尿褲、輪胎、折疊桌、漂白素、假屌、自慰套、按摩棒、棉花棒、攜帶式卡式爐、洗衣用清潔劑、含甲醛之木製傢俱、洗衣丸、精油、嬰兒揹帶、專業籃球運動牙套、液化石油氣夾套式調整器、一般防蚊商品、燃料膏、辣椒噴霧商品。
承上,本部解釋令已有明確規範標示內容或用語之商品類型,整理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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