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函復監察院所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適用疑義案。
- 發布日期:2025/02/26
- 發布單位: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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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以公務資源補助特定對象,其背後多具有相當公益目的,故非凡經補助機關團體依程序核定補助者,均得主張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之適用,而應限於機關團體於決定是否補助時已知悉受補助者為關係人,原應受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然考量政策任務需要,不予補助反不利公共利益,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衡酌公益所需與本法限制關係人補助之目的後核定同意補助,方屬適法。倘機關團體係事後為協助關係人規避已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方向監察院主張補助為「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之情形,容與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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