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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度量衡器業務有那些資格限制?

  • 發布日期:2002/05/13
  • 發布單位:度量衡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704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度量衡業務:

一、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者。

二、經撤銷或廢止度量衡業許可未逾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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