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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其自退休或資遣生效日後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予追還並溯自91年1月31日生效,如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含擇(兼)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於發還其已收回之俸給時,應扣除同期間已支領之定期退撫給與,以避免重複領取給與情事一案

  • 發布日期:2019/09/26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資料點閱次數:3592

依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其自退休或資遣生效日後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予追還並溯自91年1月31日生效,如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含擇(兼)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於發還其已收回之俸給時,應扣除同期間已支領之定期退撫給與,以避免重複領取給與情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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