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進口或國內產製普通合板、複合木質地板如何辦理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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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須先取得型式認可證書,再向轄區分局申請報驗。型式認可證書之取得,由申請者檢具型式分類表及下列技術文件三份,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1. 規格一覽表【型號或代碼對照表、商品構造(含構成斷面圖)、組成材料(含表面加工材料)及膠合劑種類】。 2. 商品4×6吋以上(厚度具尺規之成品)彩色照片。 3. 製程概要。 4. 中文標示樣張。 5. 樣品:按適用之國家標準規定,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須執行甲醛釋出量試驗者),每一型式至少各取經裁製成150毫米(長)×50毫米(寬)×10片之樣品4組。特殊較小規格無法依前述尺寸裁製完成者,得洽經試驗室研討後,另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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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修日期:2020/08/10
  • 上稿單位:高雄分局化工產品科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