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發證類以輸入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之准予免驗商品,應如何處理?![]() 問:以輸入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之准予 免驗商品,應如何處理? 答:報驗義務人應於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將免驗商品復運出口,並檢具出口證明文件向原列管分局申辦核銷。
報驗義務人無法於前項期間核銷者,應先向原列管分局申請延展乙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再延展一次。報驗義務人未依前述規定辦理核銷或延展者,自核銷完畢或延展後,始得准予免驗。
更新日期: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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