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產品類

1130321問: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商品檢驗品目範圍?

點閱:171

1130503答:

一、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裁切成型之眼鏡鏡片成品類商品,適用範圍包括防護太陽輻射之一般用(包括駕駛及道路使用)之所有無焦(平光式)太陽眼鏡及夾鏡,不包括滑雪用護目鏡、醫療處方作為衰減太陽輻射之太陽眼鏡、隨光度變色太陽眼鏡及直接目視太陽之濾鏡及護目鏡。

二、就具裝扮造型有色眼鏡之核判原則為裝扮造型有色眼鏡係具有特殊裝飾(例:玩具造型),僅供裝扮用無法於日常佩帶使用。

三、產製或進口市售無度數具裝扮造型有色眼鏡之報驗義務人,應依產品實際功能標示品名,其標示及管理方法如下:

()具抗太陽光輻射功能者,應標示「太陽眼鏡」相關字樣。若屬公14歲以下兒童使用之太陽眼鏡,可供兒童玩耍者,應增加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所規範之檢驗項目。

()不具太陽光輻射功能,且屬兒童玩耍者,應標示「玩具」相關字樣;屬成人裝扮用,則標示「裝扮眼鏡」相關字樣。

()未標示者,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產品屬性判定,經判定屬太陽眼鏡或玩具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應施檢驗太陽眼鏡,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依規定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型式試驗,冰簽屬符合性聲明書及保存相關文件,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可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編修日期:2024/05/07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更新日期: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