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1081009 有關貴會函詢成套寢具組應如何在外包裝上標示「生產國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點閱:2153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成套寢具組應如何在外包裝上標示「生產國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部商業司案陳本部標準檢驗局108年10月9日經標二字第10800084801號函轉貴會108年9月20日新北寢商松字第069號函辦理。 二、
按織品標示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第6點第2款規定(略以),織品之生產國別、纖維成分及洗燙處理方法應於商品本體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方式標示之;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是就貴會所詢,倘成套寢具組所包含之織品商品有中國大陸製及台灣製,除應分別於各織品上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其生產國別外,其外包裝則可分開標明各織品之生產國別。 三、
次按本基準第4點第8款規定,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倘成套寢具組內之各織品,其生產國別、洗燙處理方法均有所不同,抑或成套寢具組內之各織品可拆散或單獨販賣或另組成套寢具組,則其標示應依上開說明二辦理,本部108年6月24日經商字第10802029550號函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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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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