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1110126修正「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公告點閱:1537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商品相關檢驗規定原定進口及國內產製檢驗之實施日為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惟因應業者建議排除小尺寸馬賽克面磚於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範圍外之事宜,先依與業者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公告將「用途宣稱為外裝馬賽克壁磚且最大表面積在二十一平方公分以下者」之列檢生效日期延後至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實施,再於延後實施半年期間,經不斷研擬推動方案及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後,各界對於規劃辦理方式等事宜仍尚無共識,遂經本局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六日召開之研商「小尺寸馬賽克面磚」商品專案許可使用會議,決議將採行「外裝馬賽克壁磚之最大表面積在二十一平方公分以下者之列檢生效日期再延後實施」之權宜措施。 二、承上,為求審慎及避免爭議,依前揭會議決議,將進口及國內產製「外裝壁磚」商品之「外裝馬賽克壁磚」且最大表面積在二十一平方公分以下者之檢驗實施日由原定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延後六個月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俾提供適當時間供研商合適推行方案及業者緩衝期。 三、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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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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