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107042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示有關應施檢驗「束褲」範圍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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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應施檢驗「內衣」中之「束褲」界定為「結構由多層裁片拼縫而成,且具有局部束(塑)腰、腹、臀之功能」,業經本局於107年4月27日以經標二字第10720000480號解釋令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解釋令影本1份。
二、本局應施檢驗「內衣」類商品範圍為「限檢驗胸罩、束腰、束褲腰帶、束腰帶、褲型束腹、束褲、連胸緊身內衣、連身塑身衣、非連身塑身衣、束胸、胸部具支撐結構之女運動內衣等,客製紡織品除外」,其中「束褲」範圍為旨揭所述內容,檢驗方式為監視查驗,依規定須完成檢驗程序及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可進口或出廠。
三、不具有旨揭「束褲」特性之褲類商品,屬本局應施檢驗「成衣」品目範圍,檢驗方式為市場購樣之隨時查驗,毋須向本局申請檢驗及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惟須由報驗義務人自行確認商品符合檢驗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及依「服飾標示基準」規定標示後方可於市面上陳列販售,本局將不定期至市場上購樣檢驗,如果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規定將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處置,標示不符規定將移請本部中部辦公室處置。

  • 編修日期:2019/07/26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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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