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公告
修正「應施檢驗商品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即熱型燃氣熱水器之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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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101.1.4 經標三字第1003001307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商品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即熱型燃氣熱水器之檢驗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即熱型燃氣熱水器之檢驗標準修正明細表」。
局長 陳介山
- 編修日期:2018/04/09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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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