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公告

修正「應施檢驗商品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即熱型燃氣熱水器之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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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101.1.4 經標三字第1003001307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商品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即熱型燃氣熱水器之檢驗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即熱型燃氣熱水器之檢驗標準修正明細表」。



局長 陳介山

  • 編修日期:2018/04/09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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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