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101.5.17 經標三字第10130003770號主旨:修正「應施檢驗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品名及檢驗標準」,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事項: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品名及檢驗標準」修正明細表。局長 陳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