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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免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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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函示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時另加發保險給付或撫卹以外之慰問金,立法意旨係為加強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

故上開公務人員或其他法定人員因公受傷或殘廢慰問金、及其因公死亡而由遺族受領之死亡慰問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17款規定,均免納所得稅。

  • 編修日期:2015/06/29
  • 上稿單位:人事室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