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產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可以標在產品外包裝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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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品檢驗法第12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

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請您檢附型錄及相關說明文件,向本局查詢是否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 編修日期:2023/08/16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