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

一般商品是否應標示有效日期?【第6條】

點閱:904

按「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商品應標示「國曆或西曆製造年月或年週。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所謂有時效性之商品,係指商品易於腐化、蒸發等,非短期內使用,商品即有無法正常使用之情形,或是商品在一般人合理期待之使用方式下,假如存放過久或存放方式不當,常可能產生物理或化學作用而使商品喪失原有功能。業者應以商品實際情況判定是否標示有效日期。

  • 編修日期:2023/10/27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