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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證書變更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2年01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 09250001230 號函訂定全文9點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 095500280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
一、
為辦理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申請更正、換發、補發、加發、分割業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三、
證書之更正、換發、補發、加發等事項,應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辦理。但證書分割換發,應向商品存置場所之檢驗機關(構)辦理。
四、
證書申請更正、換發、補發、加發、分割事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原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檢驗機關(構)審查。
五、
報驗義務人申請證書更正、換發、補發、加發、分割之證照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規定計收。但不可歸責於報驗義務人者,不予計收。
六、
監視查驗證明之變更作業,準用第二點至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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