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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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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5/01/14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293

  為確保市售「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品質符合標準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各大賣場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5件不同廠牌之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進行檢測,結果3件「品質項目」、4件「中文標示」及3件「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
  標準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時,應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並檢視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等資訊;使用時,詳細閱讀說明書及使用注意事項。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一、「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之商品(項次1、5、6),其中項次1、5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3-1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項次6經調查屬逃檢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及依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項次5、6、8、9),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標示,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局指出,「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陳列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裁處,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承辦單位:檢驗行政組副組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電子郵件:ch.che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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