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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簡介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14110

商品標示

一、商品標示法簡介

我國於民國71年起即制定有「商品標示法」,就一般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加以規定,以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
2.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1)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2)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3.原產地。
4.主要成分或材料。
5.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6.國曆或西曆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二)標示方法:

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二、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商品標示法係一般商品之標示規範,另本部依商品標示法第12條授權訂定11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服飾標示基準」、 「織品標示基準」、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前開特定商品之標示應符合各自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三、常見問答集

相關資料項目連結備註
商品標示法FAQ
112.04.10更新
特定商品標示基準FAQ
112.04.10更新

四、法規諮詢聯絡窗口

法規 單位 聯絡窗口 / 分機
商品標示法 綜合企劃組 驗證管理科 黃專門委員兼代理科長 / 805
服飾標示基準 檢驗行政組 化工商品科 黃科長 / 772
織品標示基準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民生商品科 張科長 / 769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電機商品科 王科長 / 782
資電商品科 陳科長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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