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96修正「應施檢驗揚聲器等二十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97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98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99訂定「應施檢驗燃氣熱水器用排氣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0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201卡客車用翻新輪胎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 202訂定「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203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4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5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6修正「應施檢驗家庭用壓力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7歐盟登錄水產品加工廠廠商加工聲明書之簽署作業原則
- 208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設置要點
- 209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如符合舊版檢驗標準得延長使用至107年6月30日解釋令
- 210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