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96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97應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198訂定「應施檢驗燃氣用金屬可撓性管、燃氣用塑膠軟管、燃氣用鋼絲強化橡膠管及管組合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99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0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 201訂定「應施檢驗燃氣烤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2商品退運及銷毀作業程序
- 203修正「應施檢驗產業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4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205有關攜帶式卡式爐、噴燈及一般填充打火機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其罐體容量在一百公克以下者亦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自即日起,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 206修正「應施檢驗3C 二次鋰行動電源等五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7兒童遊戲場階梯組件與滑梯組件及鋪面地墊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要點
- 208訂定「應施檢驗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09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210應施檢驗「內衣」中之「束褲」界定為「結構由多層裁片拼縫而成,且具有局部束(塑)腰、腹、臀之功能」。